陕西省林业局宣传贯彻落实新修订森林法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已于2019年12月28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为指导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职责,扎实做好新修订森林法(以下简称新法)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森林法的通知》(林办发〔2020〕19号)要求,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为林业改革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新时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建立健全,林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林业在推进乡村振兴、区域发展,助力脱贫攻坚、推动绿色发展等方面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新法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指导思想,以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根本目的,在原法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修订,从森林权属、发展规划、森林保护、造林绿化、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修订森林法,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构建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要深刻认识新修订森林法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将贯彻实施新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从学习培训、宣传解读、规章制度、执法监管等多个方面入手确保新法得到贯彻实施,切实抓紧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二、主要内容
新法共九章、八十四条。修订的内容主要有六个方面。
一是明确森林权属关系,加强产权保护。新法新增“森林权属”一章,一方面结合中央近年来关于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发展要求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分别规范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森林资源的权利主体、主要权利以及权利实现方式和条件;另一方面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明确各类主体参与林业经营的权利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
二是实施森林分类经营。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业的多种需求,突出公益林和商品林各自主导功能,促进森林生态、经济、社会等多种功能的发挥,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试点分类经营,取得了积极成效。新法将这一成功做法总结上升为法律规范。明确公益林划定范围;规定公益林以严格保护、发挥生态效益为主,适度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商品林主要发挥经济效益,由林业经营主体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实现最优价值;充实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在森林保护、林木采伐等相关规定中分别制定了相应的保护管理制度。
三是强调规划统领。加强顶层设计,以规划引领林业发展。将原法关于林业发展长远规划的有关内容进一步具体化,发展规划与专项规划相结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森林覆盖率、森林质量、森林蓄积量和林地保有量等目标。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林业发展规划,还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等专项规划。
四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坚持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新法将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写入法律,规定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根据森林防灭火体制机制的改革精神,明确了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在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处置等工作中的职责。为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形成了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审批、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的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体系。
五是改革林木采伐管理制度。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坚持与“放管服”相结合,对采伐制度进行了完善。在强化森林经营方案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为提高采伐限额编制科学性,进一步压实地方责任,下放了采伐限额审批权限;完善了采伐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和条件,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规范了自然保护区林木采伐和采挖移植林木管理,回应了实践需要。删除了木材生产计划、木材运输许可等规定。
六是强化目标责任和监督检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要的是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新法新增“监督检查”一章,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地方人民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的监督检查措施,明确了森林资源损害赔偿诉讼的规定。
三、主要任务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分解工作任务,有序推进,细化举措,夯实工作责任,落实方案,确保新法的贯彻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深入学习,准确把握立法精神。
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抓紧学习贯彻、部署安排,原原本本学习新法,深入领会新法规定的各项法律制度,准确把握和理解法律精神,特别是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要专门组织、深入学习。省林业局将安排局领导中心组专题学习,正确理解、掌握新法的立法原则和基本制度,准确把握今后工作的方向和准则,提高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各地各单位也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学习任务落到实处。
(二)宣传解读,全面有序组织培训。
将法作为各级、各单位普法依法治理重点。突出宣传新法确定的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重点宣传法律修订的主要内容。广泛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通过专题培训、法律解读、法治讲座等一系列活动,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宣传教育,加强与教育、新闻、学校等单位配合,提高全社会参与保护森林、造林绿化的意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干部职工学习培训,通过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使公众尽快熟悉新法,学会正确运用新法,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展对林业经营者、林农的培训,增强其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学会正确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建章立制,保障法律顺利实施
新法无论在体例结构还是基本制度上都作出重大调整,新增了森林权属、发展规划、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规定,对一些具体办法和标准的制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基于原法建立的各类配套制度将出现与新法不一致的情况,为保证相关制度有效落地,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各级各单位要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凡涉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程等,全部纳入清理范围。省林业局将积极推进《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修订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着手开展条例起草调研工作,配合省人大农工委、法工委、省司法厅做好相关立法工作,共同推动健全森林资源保护制度体系。按照“谁起草、谁负责”,通盘梳理省林业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筹做好立改废工作,主要内容违反新法的,予以废止;个别条款与新法不一致的,进行修订;政策不配套、不协同的,将以此次清理为契机,理顺制度关系,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新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和第八十一条规定,开展地方级公益林划定,着手起草公益林管理办法,林木采伐技术规程,伐区调查设计面积和蓄积量基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等工作,并做好与新法的衔接。
(四)规范行政许可,强化监督检查
新法发布实施后,涉及各项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依法进行调整。各级、各单位要提前安排,周密部署,确保许可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一是对新法已取消的木材运输许可审批、出口限制出口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审批,一律停止办理,并自2020年7月1日起不再受理相关审批申请。二是对新法调整审批范围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机关要及时修改行政许可公告,并予以公开。三是已实行行政委托且审批机关未发生变化的,原委托行为继续有效。审批机关应当做好公告宣传工作。
(五)明确职责,提升森林资源监管效能
新法赋予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明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省林业局将着力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各级主管部门要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积极探索研究建立林长制。要改进监管方式,以“十四五”规划为契机,结合新法实施,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情况的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支持和重视,打造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同时,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合理运用森林法赋予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手段,破解监管实践难题,切实履行森林资源的保护监管职责。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特别是通过考核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等发展目标,确保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六)执法整合,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责,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整合为一支队伍”的要求,积极探索研究木材检查、森林植物检疫、林木种苗等执法队伍全面整合,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责。同时,森林公安长期以来在林业行政执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森林法的修订兼顾林业行政执法的历史沿革和队伍现实基础,要按照新法有关林业行政执法的新要求和森林公安职能“不增不减”的精神,结合《行政处罚法》关于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基层森林公安队伍框架和力量布局保持基本稳定的要求,明确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行使毁坏林木、林地,盗伐、滥伐林木,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收购、加工、运输非法来源木材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局直属各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统筹谋划,加强执法培训,自身执法力量能够承担起行政执法任务的,也可以不由公安机关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