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鄂林办资〔2019〕89号
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强化便民服务举措,提高采伐审批效能,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资规〔201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现通知下:
一、推进“互联网+采伐管理”模式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事先一次性告知采伐申请人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和服务流程,全面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办理”等便捷高效服务。创造条件将林木采伐审批纳入“鄂汇办”APP系统,实现林农足不出户即可申请采伐。充分发挥乡镇林业管理机构作用,积极为林农采伐办证提供集中受理、统一送审等服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委托乡镇政府办理林农的采伐审批发证。
二、实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
方便林农林木采伐申请,对林农个人申请一次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15立方米以下的免于设计,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林农填写采伐申请,明确采伐林木的地点、树种、面积、蓄积等内容,并出具采伐和更新承诺书,承诺采伐技术和伐后更新措施,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即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完善林木采伐公示公开制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通过乡村告示栏、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政府门户网站和手机客户端等多种形式,加大林木采伐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将采伐限额分配、申请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公示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确保采伐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森林资源分布、可采资源比例和森林抚育任务安排等情况,科学合理分配采伐限额,推进采伐限额“阳光分配”,进一步优化完善限额使用调节机制,为方便林农采伐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制提供基础和保障。严禁截留、倒卖采伐限额和将采伐限额分配给没有森林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四、同步办理附带性林木采伐申请
按照“同类事项整合审批”的原则,同步办理以下两种附带性林木采伐申请。一是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采伐林木的,可同步申报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事项。二是森林病虫害防治作业方案、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勘察)报告等材料内已明确采伐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强度和伐后更新等内容,可直接用于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不需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五、建立林木采伐信用监管机制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林木采伐监管新机制。建立林木采伐失信名单,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限额保障、简化程序等政策激励机制。对于采伐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未按采伐许可要求进行采伐、未按时更新造林或更新造林不达标的,在依法追究违法违规责任基础上,记入林木采伐失信名单并录入采伐审批系统,将其作为严格审核和重点监管的对象。
六、加强森林资源监管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结合全省森林督查和执法检查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确保森林资源和森林生态安全。
本通知执行中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树木、古树名木以及公益林、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其采伐管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特此通知。
湖北省林业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