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020年中国林权纠纷白皮书

来源: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作者:gsf 时间:2021-01-25
 
《2011-2020年中国林权纠纷白皮书》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李广兴律师 许凌峰实习律师
 
引言
  本次报告的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审判信息网,以“林权纠纷”为关键词,将地域设定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后,检索出司法文书共3853份。其中行政裁判文书2394份,民事裁判文书1148份,刑事裁判文书296份,执行文书15份。根据行政裁判文书的内容显示,产生林权纠纷最主要的原因是权利人对行政机关颁发的林木林地权属登记有异议(809份),其次是对行政机关关于林权纠纷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563份);在民事裁判文书中,多为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合同纠纷(789份),此外还涉及第三人侵权纠纷、物权纠纷(138份);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多数为犯罪人出具虚假产权证明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或敲诈勒索罪(125份),其余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上访、闹访破坏社会秩序等罪名(91份)。
结合行政、民事裁判文书具体内容可以发现,行政机关在处理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确权纠纷案件时存在较高的涉诉风险;结合行政、刑事裁判文书可以发现,行政诉讼当事人由于行为过激容易转化为刑事案件;结合民事、刑事裁判文书可以发现,较少有因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犯罪案件,社会秩序较为稳定。
本报告将依托这3825份司法文书,从案件基础数据概览、常见争议焦点及裁判思路、法院审理情况、风险建议多个模块进行多维度分析,揭示林权纠纷裁判规则,为从事林地、林木行业从业人员提供合规及风险防控参考。
一、基础数据分析
1、裁判文书类型统计,其中判决书含一审、二审判决书2965份;裁定书含驳回起诉,保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裁判889份;执行文书主要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15份,较少案件直接通过执行程序得以实现债权。
2、年案件量统计,2011年为7件,2012年为8起,2013年为78起,2014年为379起,2015年为538起,2016年为642起,2017年为586起,2018年为642起,2019年为634起,2020年为311起。可见自2014年之后,林权纠纷案件数量每年都维持在600起左右。
3、地域分布,从案件分布数据可以看出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审理数量巨大,分别为1822件、1560件,案件主要集中于我国西南地区、东北地区。
4、审理程序分布,从数据中可以看出案件主要集中于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上诉率非常高,说明林权纠纷案件整体上争议比较大。
5、讼诉地位分布,从数据中可以看出,林权纠纷行政诉讼中,原告是村集体、村小组集体组织居多,被告均为行政机关,其中县级政府、林业局容易成为诉讼主体,并且这类案件极易进入二审程序,一审中的原告多数成为上诉人;在林权纠纷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是个人的最多,多数争议焦点为合同纠纷,包括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此类案件基本均进入到二审程序,争议较大。
二、常见争议焦点
在行政诉讼中,案件多为集体小组之间、个人与村集体之间对于林地界限的争议,另外是个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关于发放林权证书的争议,其中一方通常具有多年间留下来的证据材料或者事实行为,而另一方有行政机关颁发的林权证书,双方发生纠纷后首先通过行政机关调查处理解决,后形成行政诉讼纠纷。
案件常见的争议焦点有1、对行政机关颁发的林木林地权属登记是否有异议,2、林权纠纷在诉讼前是否已经先行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处理权属争议的请求,3、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处理林权纠纷,4、行政机关颁发林权证是否程序违法;5、讼争林权的归属问题,6、山林权证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否存在被撤销的情形,行政机关对处理林权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有效。
在民事诉讼中,案件当事人多数发生在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村集体之间,对承包经营合同、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产生争议,进而发展为民事诉讼。法院针对此类案件通过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的有效性等角度入手,再结合庭审认定案件事实,最终裁判案件。
案件常见的争议焦点有1、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原告起诉是否超出法定最长期限,3、第三人是否实施侵占林地或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包括侵权的范围、权利人损失的认定等问题,4、承包合同的范围、期限与林权证是否相符,是否有超出界限、期限侵害其他人权利的情况,5、承包合同权利是否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6、权利人对林木进行处分是否属于无权处分,7、林权证到期后是否还能享有林地使用权,8、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是否可以在承包期限内继续承包;
在刑事诉讼中,常见的争议焦点为1、犯罪人伪造了林权证书非法流转给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2、犯罪人组织积极参与阻工,非法上访、闹访能否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3、犯罪人因矛盾升级为肢体冲突后,殴打、攮刺被害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等。
三、法院审判依据分析
通过对裁判文书的统计整理,我们梳理出法院裁判认定林权纠纷案件常见的证据类型。其中书证有林权证、合同书、政府相关审批文书及行政文书,照片,报案材料,裁决书、回复函等,少量案件中有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证言也会作为案件裁判的依据。另外值得关注的是,林权纠纷案件中往往存在“历史因素”,例如在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拿出几十年前人民公社出具的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生产队出具村民自留山使用证等或者祖辈在林地上栽种经营多年的事实证据来证明自己是权利人,或者当年两个公社间对林地的四至界线往往划分的不清淅,导致历史遗留问题存续至今。由于年代久远加之对当年政策的理解偏差、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冲突等原因,增加了解决林权纠纷的难度。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裁判的依据主要有1、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文本内容,2、行政机关颁发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3、行政机关出具的审批文书及行政文书,4、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5、林地在现实中经营使用情况,6、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其中法院对合同书、林权证书、行政机关出具的审批文书、行政文书认可度最高,多数裁判文书结果与这些证据内容具有高度一致性。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判的依据主要有1、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文本,2、判定第三人、合同内容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并界定林地归属并确认四至范围和损失,3、行政机关出具的审批文书、行政文书、林地林木权属登记证书,4、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5、林地、林木在现实中实际经营使用情况,6、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其中法院对双方签订的合同文本,林地林木权属登记证书,林地、林木在现实中的情况认可度较高,尤其是对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的认定,在林权纠纷民事案件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刑事诉讼案件中,法院依据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提交的起诉材料、其他证据材料、法庭上犯罪人的自我陈述,结合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裁判,林权纠纷刑事案件一审判决绝大多数支持了公诉机关的起诉,并且较少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四、法院适用的法律法规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林权纠纷案件时,在行政诉讼中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适用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在民事诉讼中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适用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适用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
五、风险防范建议
针对以上在林权纠纷案件中常见的争议焦点问题及司法审判依据,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按照法律规定先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发现林地、林木存在侵权、争议时,应及时向政府部门反应情况解决处理,不宜拖延时间;
3、在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时,应准确查证承包经营合同范围、期限是否与林权证书的范围一致,避免发生侵权行为;
4、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荒山等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都要依照法律法规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登记,保障自己的权利义务。
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不服,可以行政复议,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合法的方式维护权利,不要有过激或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以免承担刑事责任;
结语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已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指导思想,以保护、培育、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为根本目的。通过本文的阐述,希望让林木业从业者和法律从业人员更加了解行业内部的主要纠纷和争议焦点、常见风险及应对策略,实现正常经营与维权的双赢,更好的维护新版《森林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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