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宗初与韶关市龙归镇人民政府行政裁定书

来源: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作者:gsf 时间:2021-01-18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行申17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宗初,男,195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人民政府。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兴龙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刘武,镇长。
委托代理人:陈作昌,该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曾维,广东省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邓宗初因诉被申请人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归镇政府)林权争议调处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员法院(2018)粤02行终1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邓宗初申请再审称:一、原二审法院隐匿申请人2013年春至2017年6月1日前,因被申请人收其申请羁押不依法履职之故,导致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事实。二、原一、二审法院偏袒并听取被申请人一面之词,被申请人隐瞒2017年收其申请,6月1日前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职,6月1日后拿着释义反释义,多此一举超越职权,扰乱案件,妨碍司法,耽误处理该案的受理时间等行政行为。三、申请人所在村小组组长因村集体与申请人个人发生土地使用权争议,关系紧张,其不可能再作为法定代表人为村集体就涉案林权争议提出调处申请。申请请求:1、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并重新审理;2、判令龙归镇政府负责解决申请人争议案件的受理问题;3、因被申请人对此行政不作为,导致申请人误工经济等遭受损失,该责任应当由镇政府或者由当初接案主管人林春平负责补偿,请予以判决;4、原一、二审诉讼受理费各50元和该申诉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龙归镇政府提交意见称:一、该府无权受理申请人与邓志名的山林争议纠纷。二、该府及工作人员不存在不作为的现象,申请人所称遭受的损失不应由该府或工作人员承担。申请人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和调处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权争议。但是,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个人之间、集体组织与个人之间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的争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和调处。”根据邓宗初申请再审提交的材料反映,申请人邓宗初系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方田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六村小组)的村民。2017年3、4月期间,邓宗初向被申请人龙归镇政府递交《广东省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要求龙归镇政府调解处理其与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方田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七村小组)村民邓志名之间的林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龙归镇政府接邓宗初申请后,除组织争议双方调解,到争议地实地勘查外,还向邓宗初所在第六村小组的小组长邓宗犬及邓志名所在第七村小组的小组长邓荣方进行调查,邓宗犬、邓荣方均各自主张争议山林为其村小组所有。2017年12月20日,龙归镇政府向邓宗初出具《告知书》,告知对其申请的事项没有职权进行仲裁,指引其和其所在的村民小组向武江区山林调处办申请裁决,如双方愿意调解,并有让步精神,该府可以继续组织调解。2017年12月29日,龙归镇政府向邓宗初送达《调解终结书》,内容为:“邓宗初同志:你与邓志名的山林纠纷,因你与邓志名分属两个不同的村民小组,且你们所属的村民小组对该林地所有权均明确表示争议。我镇对此纠纷又多次调解均未成功,现终结调解。根据《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其释义(具体见《告知书》),建议你与所在村民小组向武江区山林纠纷调处办公室提出申请调处。”邓宗初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龙归镇政府制作的《调查笔录》和《调解终结书》,责令龙归镇政府依有关法规处理裁决邓宗初关于林权争议申请事项。
原一审法院以涉案林权纠纷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龙归镇政府受理涉案林权争议属于超越级别管辖权为由,判决撤销被诉《调解终结书》,责令龙归镇政府限期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邓宗初不服,提起上诉。原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邓宗初于2017年3、4月期间以个人名义向龙归镇政府申请对其与邓志名之间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争议进行调处时,并未告知龙归镇政府双方所在村小组就涉案林地的所有权之间同样存在争议这一情况。龙归镇政府到双方所在村小组调查期间,双方村小组方均提出涉案林地所有权存在争议。故龙归镇政府作出被诉《调解终结书》,终结该府对涉案林权的调解并建议其与所在村民小组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调处,符合上述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原二审法院据此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邓宗初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并无不当。申请人邓宗初申请再审主张,原二审法院隐匿2017年6月1日之前被申请人对其申请不作为造成其合法权益损失的事实,被申请人超越职权,耽误涉案林权争议的处理时间等,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并重新审理,判令被申请人解决其争议案件的受理问题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邓宗初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邓宗初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俊盛
审判员  杨雪清
审判员  窦家应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莎
书记员赖心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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