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东华镇金洞村民委员会谢屋村民小组与英德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裁定书

来源: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作者:gsf 时间:2021-01-18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粤18行终116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英德市东华镇金洞村民委员会谢屋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谢屋村民小组)。
代表人:谢绍武,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基,广东万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英德市东华镇金洞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三村民小组)。
代表人:廖云全,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英德市东华镇金洞村民委员会影子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影子村民小组)。
代表人:廖云池,组长。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展陆,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芷雅,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英德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英城街道英州大道国土大楼。
法定代表人:任大伟,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育勤,该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静,广东相映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英德市东华镇金洞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五村民小组)。
代表人:廖石稳,组长。
原审第三人:英德市东华镇金洞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一村民小组)。
代表人:廖顺希,组长。
原审第三人:英德市东华镇金洞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二村民小组)。
代表人:廖康等,组长
上诉人英德市东华镇金洞村民委员会谢屋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英德市东华镇金洞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英德市东华镇金洞村民委员会影子村民小组及原审被告英德市自然资源局林权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1803行初2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6日,谢屋村民小组填写《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提出对涉案林地颁发林权证的申请,该表的主要内容为“单位:金洞谢屋村民小组,登记类型:初始,登记权利内容:林地所有权,小地名:桠枝寨,面积703亩,主要树种:松杉杂,四至为:东至佛子篙坳与茶山交界为界;南至到竹篙旗;西从449.1沿470.5到499.1处为界;北至从449.1沿462.5到佛子篙坳为界。主要权利依据:一九八一年英林证字№0002XX6号《林权所有证》,并提交了其持有的1981年英林证字№0002XX6号《林权所有证》为依据。同日,英德市林业局东华林业站组织谢屋村民小组及相关人员到现场踏界,在《林权核查登记表》上有谢屋村民小组代表谢绍毕、谢绍应及林业站工作人员等人的签名,东南西北四至接界人及《现场踏查图》四至上的签名都是谢屋村民小组的代表谢绍毕签名。2009年6月8日,英德市东华镇人民政府填写《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公示表》,将谢屋村民小组申请颁发涉案《林权证》的信息进行公示1个月。2009年6月8日,英德市东华镇人民政府在《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乡镇政府意见”栏签注意见:“同意”。英德市林业局于2009年10月20日在“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栏签注意见:“经终审,情况属实,同意上报市政府审核”。2009年10月22日,英德市人民政府在“发证机关意见”栏签注意见:“同意发证”。英德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11月2日颁发了涉案《林权证》给谢屋村民小组,登记主要内容为:“林地所有权权利人:金洞谢屋村民小组,座落:中洞谢屋村民小组内,小地名:桠枝寨,面积703亩,主要树种:松、杉、杂,四至为:东至佛子篙坳与茶山交界为界;南至到竹篙旗;西从449.1沿470.5到499.1处为界;北至449.1沿462.5到佛子篙坳为界。并附有登记编号为04418812202JDS00XX“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围图”。
另查明,谢屋村民小组持有1981年的英林证字№0002XX6号《林权所有证》,该证载明:持证单位是大镇公社中洞大队四生产村,第一栏山名:亚基寨、白岩前、三介山,面积:四百伍拾亩,四至:东至石灰坑、南至背夫墩、西至塘角头、北至水口坪耕地。谢屋村民小组通过签订《山林承包合同书》将部分山林发包给村民经营管理。
原中洞大队持有1981年的英林证字№0000XX4号《山权所有证》和英林证字№0002XX1号《林权所有证》。英林证字№0002XX1号《林权所有证》第三栏载明:持证单位是东华公社东华大队新坪生产队,山名:亚基寨。面积:壹拾柒亩,四至:四队杉林、南至四队杉林、西至去白岩前小路、北至四队杉林。
原英德县大镇镇中洞大队,后改为英德县大镇镇中洞管理区、英德市东华镇中洞村民委员会,有第一村民小组、第二村民小组、第三村民小组、谢屋村民小组、第五村民小组、影子村民小组共六个村民小组。现都已并入英德市东华镇金洞村委会。由于对原中洞大队的林地权属存在争议,村民从2XX6年6月开始不断向英德市东华镇金洞村委会、英德市司法局东华镇司法所、英德市林业局反映问题。英德市林业局为此也于2XX6年12月28日作出相关《复查意见》,认为“在中洞片各有关村小组间未经协商解决歧见并达成一致意见时,原中洞村委会持证山林之林地林权暂缓登记和发放《林权证》,直至内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止。”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不服林权登记行政行为纠纷。英德市范围内的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已经整合划入英德市国土资源局属下的不动产登记中心,英德市国土资源局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第三村民小组、影子村民小组作为英德市东华镇金洞村委会的组成成员,与颁发涉案林地《林权证》有利害关系,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原告主体适格。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案主要审查的是英德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11月2日颁发的涉案《林权证》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有关数据准确;(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三)无权属争议;(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第一点“基本原则”第一项规定“(一)依法登记发证的原则。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的有关林地林权政策确权发证。林地、林木登记发证后,林地、林木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凡是申请登记林地、林木权属的,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必须依法受理。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律视为无效,不予登记发证。凡林地、林木权属仍有争议未经协商取得一致或未按法定程序确定权属的,不予登记发证。”第四项规定“(四)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申请林地、林木权属登记的,基层单位对于申请的主要内容要在林地、林木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开登记时间、地点、申请须知和审查结果,公告期为30天,确认无误后才准予上报,由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给予登记发证。”第四点“工作程序”第二项规定“…(二)审核登记:在进行林地林权登记时,要做到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经毗邻单位认定后逐级审核,并填写《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审核结果要张榜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本案中,英德市人民政府颁发涉案《林权证》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在林地权属仍有争议未经协商取得一致的情况下予以登记发证。从2XX6年6月开始,各村村民就林地权属问题不断向各级单位反映,各级单位亦作出了相应的意见,说明涉案林地权属仍有争议且未达成一致意见,但英德市人民政府仍然于2009年11月2日颁发了涉案《林权证》。二、英德市人民政府颁发涉案《林权证》时未做到权属明确、四至清楚。英德市人民政府受理谢屋村民小组发证申请后进行现场踏查时,只有政府相关人员及谢屋村民小组代表参与,没有得到毗邻单位的签名认定,核查登记的四至范围与谢屋村民小组提交的权属依据英林证字№0002XX6号《林权所有证》的四至范围表述并不相同且没有相关凭证支持。三、英德市人民政府颁发涉案《林权证》违反了法定程序。英德市东华镇人民政府填写《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公示表》于2009年6月8日对谢屋村民小组申请颁发涉案《林权证》的信息进行公示1个月,但在公示期未满的情况下已于同日审核“同意”准予上报颁发《林权证》,违反了“公告期为30天,确认无误后才准予上报”的规定。综上,英德市人民政府对仍有争议且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林地权属予以了登记发证,颁发涉案《林权证》时未做到权属明确、四至清楚,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颁证程序违法。因此,涉案《林权证》应予以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英德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11月2日向谢屋村民小组颁发的申请编号为04418812202JDS00XX的英府林证字(2009)第260XX号《林权证》。案件受理费50元,由英德市国土资源局负担。
谢屋村民小组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第三村民小组、影子村民小组的起诉;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桠枝寨历来由谢屋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三包四固定时期已确权给谢屋村民小组集体所有,1981年申领英林证字№0002XX6号《林权所有证》。金洞村委会未持有涉案林地权属,第三村民小组和影子村民小组不是涉案林地的共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其起诉主体不适格。一、一审期间谢屋村民小组代表曾向有关部门请求查询中洞大队持有的英林证字№000X54号《山权所有证》,有关部门口头答复无存档记录。即该山权证并不存在,也未发生过法律效力。被上诉人提供的英林证字№000X54号《山权所有证》是复印件,且无区公所加盖的骑缝章,填证人、校对人的签名以私章代替。其认为涉案山林已于1981年确权给中洞大队,依据不足。二、因办证程序合法,符合民主议定原则,谢屋村民小组依法取得的英府林证字(2009)第260XX号《林权证》合法有效,即使中洞大队之前已取得涉案林地权属,被上诉人的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2004年起,中洞村委各小组代表对山林权属做了明确划分,企子山归谢屋组;背夫山、象子墩、瑶汪山、枫树凹斜子山、细中洞五山归第一二三组共有;白水礤、雪山障按生效判决归谢屋;白水寨、箭筒径按生效判决归第五组。以上方案已经报东华镇政府批准,经发证机关现场核验后,向各组发出相关的权证。第一组证号为粤2018英德市不动产权第0032XX2号,面积2221亩;第二组证号为英府林证字2010第26XX9号,面积3342亩,英府林证字2010第2XX90号,面积537亩;第五组英府林证字2009第2XX57号,面积4351亩;第一组证号为英府林证字2010第26XX6号,面积1375亩;谢屋村民小组名下的山林权亦颁发了相应权证。三、金洞村总人口约1820人,第三村民小组和影子村民小组人口合计320人,全村为1500人实际同意上述山林权分配和颁证方案。谢屋村民小组在2009年便取得了涉案山林的权证,第三村民小组和影子村民小组在九年后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予撤销。
被上诉人第三村民小组、影子村民小组辩称:一、英林证字№000X54号山权所有证合法有效。1958年公社化后农村土地收归集体所有,中洞大队各村的山林归中洞大队集体所有。档案局因搬迁丢失资料,上述权证无存档,不能否认其真实性。二、答辩人主体适格。谢屋村民小组涉案《林权证》“桠枝寨山”四至范围在中洞大队持有的英林证字№000X54号《山权所有证》第四栏“赤姑山”四至范围内。“桠枝寨山”林地所有权属中洞大队所有,答辩人原属中洞大队下辖村小组,与涉案林权证有利害关系。三、颁发涉案《林权证》的程序违法,应予撤销。涉案林地权属仍有争议未经协商一致则予发证,颁证时未做到权属明确、四至清楚,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示,违反《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第四点第二项和第一点第四项的规定。综上,涉案林权证颁证程序违法,应予撤销,请驳回上诉请求。
原审被告英德市自然资源局辩称:2009年金洞村委会决定将原中洞村委会共有的山林发放回原属各村民小组管理。涉案林地一直由谢屋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且持有英林证字№0002XX6号《林权所有证》,涉案林地权属清晰,颁发涉案林权证并无不妥。颁发时的公示行为虽有轻微瑕疵,但权属清晰,并不会对第三村民小组、影子村民小组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涉案林权证不应撤销。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第五村民小组、第一村民小组、第二村民小组未提交书面意见。二审期间,谢屋村民小组提交了一份原金山大队下角生产队持有的英林证字№0000XX2号《山权林权所有证》复印件,拟证明中洞大队持有的英林证字№0000XX4号《山权所有证》形式与规格不符合要求。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该证发表了意见。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09年10月5日,英德市东华镇金洞村民委员会出具一份《关于原中洞村委的山权、林权归属的意见》,该意见主要内容为:“原中洞大队的山林权归原中洞大队中洞片第一、二、三、四、五、影子村民小组集体所有,金洞村委会不再对该山林权进行管业。至于原中洞大队片六个村民小组对该山权林权占有份额的划分,由六个村民小组集体决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林权行政登记纠纷。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裁判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一、第三村民小组、影子村民小组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二、英德市人民政府颁发英府林证字(2009)第260XX号《林权证》的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争议焦点一。一是被上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问题。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的英林证字№002XX1号《林权所有证》显示持证单位为中洞大队。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原中洞大队并入现金洞村委会。金洞村委会2009年出具的《关于原中洞村委的山权、林权归属的意见》反映,原中洞大队撤并后,山权林权不划归现金洞村委会,仍保留原状。换言之,第三村民小组、影子村民小组作为原中洞大队的成员,对于涉及集体山权林权的行政行为,当然具有利害关系。上诉人主张2004年中洞各村小组代表已对争议地权属进行了划分,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因此上诉人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
二是本案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上诉规定,行政诉讼一般起诉期限的起算点是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而不是作出行政行为之日;最长起诉期限的起算点才是作出行政行为之日。本案中,尽管上诉人于2009年取得涉案山林的权证,但是被上诉人自述其于2018年7、8月份才知道涉案林权证的存在。被上诉人本身并非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而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于作出之日即已知道该行政行为的存在,因此,被上诉人于2018年10月26日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起诉期限。
关于争议焦点二。首先,英德市人民政府颁发英府林证字(2009)第260XX号《林权证》时并未确保争议林地权属来源清晰且无争议。根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登记机关接到登记申请后应审查确认申请登记的林木林地位置与四至界限、林种面积等数据准确,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申请登记的林木林地权属无争议,附图界桩与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经审查,登记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不予登记。本案中,第一,谢屋村申请发证时提交的英林证字№0002XX6号《林权所有证》,该证确认的权利性质为林权,并不包括山权(林地所有权)。而英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英府林证字(2009)第260XX号《林权证》确认的权利性质为林地所有权。英德市人民政府凭林权所有证给申请人发放林地所有权证,没有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予以证明,显属违法。第二,英林证字№0002XX6号《林权所有证》第一栏记载:“山名:亚基寨、白岩前、三介山,面积:四百伍拾亩,四至:东至石灰坑、南至背夫墩、西至塘角头、北至水口坪耕地”。英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第260XX号《林权证》小地名为“桠枝寨”记载:“面积703亩,四至:东至佛子篙坳与茶山交界为界,南至到竹篙旗,西从449.1沿470.5到449.1处为界,北至449.1沿462.5到佛子篙坳为界”,可见新旧证的四至范围表述不同。尽管旧证第一栏包括三个山名,颁发新证只涉及到其中的“亚基寨”,但谢屋村民小组在申请登记时并未提交其他权属凭证予以证明。仅凭旧证第一栏的记载而无其他相关权属凭据和调查数据,无法证明新证具有清晰的权属来源。第三,《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基本原则第(一)点也规定,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的有关林地林权政策确权发证,凡权属仍有争议未经协商取得一致或未按法定程序确定权属的,不予登记发证。从金洞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撤销中洞村山权、林权非法划分的申请》以及《关于原中洞村委会的山权林权归属的意见》、英德市林业局出具的《复查意见》来看,中洞片各村民小组之间对于争议林地在内的林地林木权属划分,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涉案林地权属仍有争议。
其次,英德市人民政府颁发英府林证字(2009)第260XX号《林权证》的行为违反了发证程序的有关规定。第一,《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工作程序中的第(二)点规定:“进行林地林权登记时,要做到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经毗邻单位认定后逐级审核,并填写《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审核结果要张榜公告,接受群众监督。”本案中,从原中洞大队持有的英林证字№002011号《林权所有证》第三栏“亚基寨”记载的四至范围来看,谢屋村(即原四队)山林与原中洞大队林权相邻,英德市人民政府颁发新证时应经相邻人即现中洞片其他村民小组的认定。而英德市人民政府提交的现场踏界图显示,与“桠枝寨”相邻的土地权利人有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第四组等。但本案“林权核查登记表”上接界人签名均为谢屋村民小组代表谢绍毕,不排除本次发证有侵犯相邻人土地权利的情况。因此,英德市人民政府的行为违反了林权登记发证需经毗邻人认定的程序要求。第二,《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根据《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基本原则第(四)点的规定,林地林权登记换证的公告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基层政府应在公告期满后,确认公告内容无误才能上报,由发证机关登记发证。本案中,从“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公示表”看,该表公示日期为2009年6月8日;而“广东省林地林木登记申请表”显示,英德市东华镇人民政府的负责人于2009年6月8日即在乡镇政府意见一栏签署“同意”并签名、加盖公章。英德市东华镇人民政府在公告期尚未届满就将登记公示的内容准予上报,明显违反了发证程序关于公告的相关规定。
需指出的是,撤销英府林证字(2009)第260XX号《林权证》并不等于争议林地的权属得到了确认。若中洞片各村民小组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依法应通过调处程序解决林权纠纷。至于各方持有的权属证书及其他材料能否作为确权依据,由调处机构依法审查认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谢屋村民小组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英德市东华镇金洞村民委员会谢屋村民小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方然
审判员  赖爱红
审判员  林士嵛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廖欣欣
书记员李芫霜
附相关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条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第十一条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第十二条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不予登记。
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不予登记。
《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登记发证的原则。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的有关林地林权政策确权发证。林地、林木登记发证后,林地、林木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凡是申请登记林地、林木权属的,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必须依法受理。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律视为无效,不予登记发证。凡林地、林木权属仍有争议未经协商取得一致或未按法定程序确定权属的,不予登记发证。
(四)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申请林地、林木权属登记的,基层单位对于申请的主要内容要在林地、林木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开登记时间、地点、申请须知和审查结果,公告期为30天,确认无误后才准予上报,由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给予登记发证。
四、工作程序
(二)审核登记
在进行林地林权登记时,要做到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经毗邻单位认定后逐级审核,并填写《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审核结果要张榜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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