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东县林逢镇公靖村公司屯村民小组与田东县人民政府行政裁定书

来源: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作者:gsf 时间:2021-01-25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桂10行初51号
起诉人:田东县林逢镇公靖村公司屯村民小组。
代表人:李明神。
起诉人:田东县林逢镇公靖村百甲屯村民小组。
代表人:陆献宝。
起诉人:田东县林逢镇公靖村六坡屯村民小组。
代表人:黄国增。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绍强,田东县全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收到起诉人田东县林逢镇公司屯村民小组、百甲屯村民小组、六坡屯村民小组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起诉称,1、请求法院撤销№100010《田东县山界林权证书》(以下简称№100010号证书);2、对本案的林权纠纷进行确权;2、责令田东县人民政府就起诉人与田东县国有紫胶林场的林权纠纷进行确权;3、本案诉讼费由田东县人民政府承担。事实及理由:地名为“六务山”、“六假山”、“六坡潮”、“六果朴”、“各青山”、“六经山”、“那老山”、“七层坡”、“吓槐山”、“下内桑山”、“交烈山”、“利累山”、“那闵山”在公司屯村民小组和百甲屯村民小组行政区域范围内;地名为“六农坡”、“六瓦坡”、“六天坡”、“六林坡”、“六耐坡”、“沙育坡”、“六浪坡”、“六布坡”、“山绿坡”、“六雾坡”、“六养坡”、“六排坡”、“六背坡”、“六练坡”、“六卜坡”、“林龙坡”、“六绿坡”、“平浓坡”等处在六坡屯村民小组行政区域范围内。1982年至1985年间,田东县人民政府向村民发放山界林权证和社员自留山证,公司屯证书编号为0001470号,山地面积为2156亩;百甲屯证书编号为0001485号,山地面积为1594亩;六波屯证书编号为0001462号,山地面积为1968亩,上述山地均属起诉人集体所有。2019年11月18日,田东县国有紫胶林场向田东县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诉讼,要求一直在上述经营土地的村民停止经营,退回土地。田东县国有紫胶林场所提起的排除妨害诉讼所勾画的红线范围即是22个村民长期经营使用的土地,即起诉人的集体土地内。起诉人才知道田东县人民政府向田东县国有紫胶林场发放了《№100010号证书》。起诉人认为,《№100010号证书》存在以下错误。一、《№100010号证书》版图范围依据的是1982年协议书约定的范围,但该协议书并没有经过起诉人集体同意,协议书里面的签名是田东县国有紫胶林场找人冒签,该协议对起诉人没有约束力。二、损害起诉人集体利益。(№100010号证书》将田东县人民政府向起诉人集体山界林权证书、起诉人集体成员社员自留山证及责任田地归入版图内,损害了起诉人集体利益。三、《№100010号证书》程序违法。1、《№100010号证书》确定范围时,没有通知起诉人到现场参与指界。2、《№100010号证书》作出后没有告知起诉人,剥夺了起诉人行政救济权。四、《№100010号证书》没有法律效力,属违法行政。田东县人民政府颁发《№100010号证书》,其仅依据一份没有起诉人签字的协议书,属违法行政。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支持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在本案中,起诉人请求撤销政府颁给№100010《田东县山界林权证书》,该《田东县山界林权证书》是1986年6月政府颁发的。本案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已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经本院向起诉人释明,起诉人坚持向本院起诉,本院对起诉人的起诉依法不予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田东县林逢镇公司屯村民小组、百甲屯村民小组、六坡屯村民小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曲 静
审判员 张力夫
审判员 周 玲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俞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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