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桂10行初52号
起诉人:田东县林逢镇公靖村那初屯第一村民小组。
代表人:岑笃条。
起诉人:田东县林逢镇公靖村那初屯第二村民小组。
代表人:陆志辉。
起诉人:田东县林逢镇公靖村那初屯第九村民小组。
代表人:黄明灯。
三起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农利万,广西桂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收到起诉人田东县林逢镇公靖村那初屯第一村民小组、第二村民小组、第九村民小组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起诉称,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田东县人民政府向田东县国有紫胶林场发放的№O002763《田东县山界林权证书》(以下简称№O002763号证书);2、责令田东县人民政府就起诉人与田东县国有紫胶林场的林权纠纷进行确权3、本案诉讼费由田东县人民政府承担。事实和理由:地名为“六凤山”“六油山”处在起诉人行政区域范围内,一直是其村民经营使用,使用期间至今长达40多年。1984年间田东县人民政府向其村民暨本案村民甘广新等发放社员自留山证,涉及“六凤山”“六油山”的自留山证编号分别为47054、47055、47161、47053、47116、47109、47110、47112,再次确认“六凤山”“六油山”属起诉人集体所有。2019年11月18日,田东县国有紫胶林场向田东县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诉讼,要求一直在“六风山”“六油山”经营土地的村民停止经营,退回土地,田东县国有紫胶林场所提起的排除妨害诉讼所勾画的红线范围即是23个村民长期经营使用的土地,即起诉人集体士地“六风山”“六油山”。涉诉村民向起诉人反映情况并提供田东县国有紫胶林场涉诉材料后,起诉人才知道田东县人民政府向田东县国有紫胶林场发放了《№O002763号证书》。起诉人认为,一、《№O002763号证书》存在认定事实错误,体现在1、《№O002763号证书》版图范围依据的是1982年协议书约定的范围,但该协议书并没有经过起诉人集体同意,也未经起诉人集体代表签字,协议书里面的签名是田东县国有紫胶林场找人冒签,该协议由始至终对起诉人没有约束力,以该协议书作为确定证书范围,明显错误。2、田东县人民政府向起诉人集体成员发放的47054、47055、47161、47053、47116、47109、4711、47112号社员自留山证已经明确“六凤山”“六油山”属起诉人集体所有,《№O002763号证书》将“六凤山”“六油山”归入版图内,明显错误3、1991年6月25日因田东县国有紫胶林场侵占起诉人集体“牛头山”、“波洪山”、“六凤山”“六初山”、“六角山”等地约2000多亩,引发权属纠纷,起诉人申请林逢镇人民政府(原为林逢乡人民政府)调处,在召开座谈会时,已经明确由田东县国有紫胶林场在上述山地上补种铁坚杉给起诉人,并将材料移交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处理,但至今没有新的处理意见,虽无相关部门作出新的处理意见,但依然可以证明田东县国有紫胶林场认可“牛头山”、“波洪山”、“六凤山”、“六初山”、“六角山”等第均属起诉人的集体林木,田东县国有紫胶林场已依据座谈会内容在前述林地补种铁坚杉作为对起诉人的赔偿,《№O002763号证书》将起诉人前述山地划入版图范围,明显错误。二、颁发《№O002763号证书》程序违法1、《№O002763号证书》确定范围时,完全听取单方意见进行确定,没有通知起诉人到现场参与指界,整个行政行为没有通知起诉人参与2、《№O002763号证书》作出后没有告知起诉人,剥脱了起诉人的行政救济权。田东县人民法院颁发《№O002763号证书》,其仅依据一份没有起诉人签字的协议书,没有使用法律法规,属违法行政。综上所述,起诉人认为,田东县人民法院向田东县国有紫胶林场发放的№O002763《田东县山界林权证书》,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在本案中,起诉人请求撤销田东县人民政府颁给№O002763《田东县山界林权证书》,该《田东县山界林权证书》是1986年6月政府颁发的。本案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已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经本院向起诉人释明,起诉人坚持向本院起诉,本院对起诉人的起诉依法不予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田东县林逢镇公靖村那初屯第一村民小组、第二村民小组、第九村民小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曲 静
审判员 张力夫
审判员 周 玲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俞傅